承運條件

當您預訂荷航航班時,您便同意我們的旅客和行李的《一般性航運條款》。 確保仔細閱讀這些條款。

關於運送條款

此全球版本的最後更新日期為:2026 年 4 月 15 日。

應始終結合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特殊條款閱讀《運輸總條件》。

閱讀特殊條款

在這些條款中,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以下術語應按照下述的含義予以使用:

實際承運人(或營運承運人) 是指實際執行航班的承運公司。

協定的中途著陸地點是指在時刻表上顯示的位於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並由承運人確定的預定經停地點。

航空運輸(或航空旅遊)是指通過飛機運輸乘客及其行李。

條款是指本《運送條款》的條文。

授權代理是指由承運人授權並代表該承運人,為承運人或其他承運人提供的服務而銷售航空運輸機票的個人或法律實體。

行李是指托運行李和未托運行李(除非另有規定)。

行李限額是指由承運人確定的每位乘客可攜帶的行李最大量(其定義包括行李的數量和/或重量和/或體積),乘客是基於付款時的票價條款內的可或不可攜帶相關的行李量。

行李檢查是指承運人為運輸托運行李向乘客簽發核對標籤的部分。

行李標籤是指固定在托運行李上的核對標籤部分。

受益人是指根據適用的法律,可以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提出賠償要求的乘客或任何人。

預訂費用是指在適用的情況下,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基於簽發機票而向乘客收取的費用。 上述費用的金額由機票發行人(承運人或授權代理人,視情況而定)予以確定。 如果荷航(KLM)收取預訂費用,則其可以在荷航(KLM)網站上向承運人收取。

隨身行李(請參閱未托運行李)

承運人是指荷蘭皇家航空公司(KLM)和/或指定代碼出現在機票或聯運機票上的其他任何承運人。

包機是指承運人與乘客簽署運輸合約(以下簡稱「訂約承運人」),將其轉包給另一位承運人(以下簡稱「實際承運人」),由其負責執行全部或部分的空運。 其中還包括基於歐洲共同體 (EC) 90/314 號指令,與乘客簽署合約的其他任何當事人(例如旅遊經營人)委托承運人執行全部或部份的與旅遊套餐、假期套餐有關的空運。 「訂約承運人」是指作為委托人與乘客或其他人簽訂運輸協議的包機人或旅遊經營人。

包機機票是指根據包機合約以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簽發的機票。

托運行李是指航空公司已接管並已簽發核對標籤的行李。

辦理登機時限(CID)是指乘客必須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取得乘客登機證的時限,同時,根據第 10.2 條的規定,必須在登機櫃台辦理發送行李手續(如適用)。

代碼共享(參見代碼共享航班)

代碼共享航班是指執行航班的航空承運人,既可以是與乘客簽訂運輸合約的承運人(訂約承運人),也可以是執行航班的另一位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在這種操作中,訂約承運人將其指定代碼與實際承運人聯在一起。

連接機票是指由於主票之下有許多票,因而有必要予以簽發的機票。

長時間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是指根據美國規定,在美國領土飛機場的停機坪上,如果飛機停靠發生顯著的延誤時,由承運人採取的應變計劃。 由承運人採取的應變計劃。

承運合約是指機票上顯示的聲明和條款,除此之外,還包括《運送條款》以及乘客通知。

聯絡承運人或合約承運人是指與乘客簽訂運輸合約的承運人,並且根據運輸合約在機票上標示有指定代碼。

公約在適用的情況下意味著:

(a)是指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

(b)1955年9月28日《海牙協定》,該協定對《華沙公約》進行了修改。

(c)1961年9月18日《瓜達拉哈納補充公約》。

(d)1975年《蒙特利爾公約》第1、2、4條款,對《華沙公約》進行了修訂;

(e)上述公約和協定的組合;

(f)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特定規則公約》。

票券是指顯示乘客姓名的紙質航班票或電子票,乘客依據票上的內容搭乘航班。

損害包括由於承運人提供的空運服務或其它服務而引起的(或與其有關的)乘客死亡或傷害、延誤、遺失、部分遺失或其它任何性質的損害。

日子是指按日歷計算的天數,包括一周內的七天;若為發送通知,則發通知的當天不在內;若為計算機票的有效期,則開票日或航班啟程日都不在內。

拒絕登機是指乘客在登機前已經現身,根據歐洲共同體261/2004條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拒絕乘客登機的情形,除非有合理理由拒絕登機,例如:健康、安全、安檢或缺少旅行旅遊文件相關的狀況除外。

代號代碼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簽發的通過兩個或多個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組合來辨識每一個承運人的代碼,其標記在機票以及其他物件上。

電子票券是指在承運人的自動化預訂系統中以電子形式保存的電子票或其它具有相同價值的文件。

電子機票是指承運人或根據其要求在自動化預訂系統中存儲並且為旅遊備忘錄(亦稱路線和收據)所確認的機票,或者由承運人以其名義簽發的具有相同價值的電子票或其他任何文件。

票價是指根據特定的預約級別、特定的路線(在適用的情況下,還包括航班、日期,以及相關的票價條款),向乘客收取的機票費、費用、稅款、成本。

不連稅票價是指除稅款和出票費用之外,向乘客收取的票價。

連稅票價是指包括稅款的淨票價。

票券是指標記「有效運輸」的機票,視為機票的一部分;對於電子機票、電子票,在其中註明了必須搭載乘客的明確起訖點。

不可抗力超出了援引方的控制範圍的情況,即使盡了所有應盡注意的義務後,仍然不能避免出現和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

運送條款是指本一般性航運條款的條文。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國際航協)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於1945年在蒙特利爾創設,協會的目的是支持安全的、正常的和經濟的航空運輸之發展,促進航空服務,並研究與此相關的問題。

行李辨識表格是指承運人僅僅出於辨識托運行李之目的而簽發的標籤,其中包括固定在行李(以下簡稱「行李標籤」)上的部分標籤,以及簽發給乘客以確認上述行李的部分標籤(以下簡稱「行李檢查」)。

內陸機或國內航班是指出發地和目的地位於同一國家,具有領土連續性的所有航班。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協議(IIA和MIA)是指在1995年10月31日和1996年4月3日分別在吉隆坡(IIA)和蒙特利爾(MIA)簽訂的有關航空承運人責任的承運人間協議,其適用於1997年4月1日之後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參見IATA)成員,並且包括在下文中「公約」的第(a)至(d)款中,涉及承運人責任的相關國際法律淵源。

國際航班根據公約的定義,是指航班的出發地、目的地,以及可能的過境地,位於至少兩個屬於公約成員的國家領土上;如果經停地預定在另一個國家(無論該國家是否是公約的成員),則不論協議經停地點或飛機是否發生改變,甚或位於同一個國家內。

行程和收據(參見旅行備忘錄)

荷蘭皇家城市短途航空(KLC)是指根據荷蘭法律成立的 KLM Cityhopper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中心和註冊辦事處位於荷蘭 (1117 CH) Schiphol, the Netherlands at Stationsplein 102, Convair Building,公司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工商業局登記處登記註冊,註冊編號為 34035358。

荷航(KLM)是指根據荷蘭法律成立的荷蘭皇家航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中心和註冊辦事處位於荷蘭 Amsterdamseweg 55,Amstelveen(1182 GP),公司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工商業局登記處登記註冊,註冊號為 33014286。

荷航航班包括機票或相應票券上註明荷航代號代碼(「KL」)且荷航或荷蘭皇家城市短途航空為實際承運人的所有航班或部分航班。

荷航網站是指網站 www.klm.com。

旅行套餐與1990年6月13日理事會90/314/EE號指令中針對旅行套餐、假期套餐、旅遊套餐所規定的「套餐」,具有相同的含義。

旅客是指除飛行機組人員之外,擁有機票並搭乘飛機(曾載運或被載運)的任何人。

客票是指承運人或以其名義簽發的機票,以此能夠清晰辨識並且必須由乘客持有。

殘疾人士因任何身體殘疾(感覺或運動的,永久或暫時的)、智能障礙或損傷、其他任何導致殘疾的原因、年齡,導致其行動能力出現下降的任何人,該乘客需要適當的照顧,並且為其特殊需要提供及令其享有相關的服務。

寵物是指在機艙中或隨身攜帶的方式,與乘客一同旅行的寵物,該乘客或者是寵物的主人,或者是代表其主人在旅途中承擔相關責任的個人。

出發地是指機票上顯示的出發地(例如在機票上顯示的機場、火車站或其他出發的地方)。

目的地是指機票上顯示的到達地(例如在機票上顯示的機場、火車站或其他到達的地方)。

留座是指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為乘客所代訂提出的任何運輸請求。

計劃或計劃指標是指承運人或基於其授權而發行的時刻表指南中所列明的航班出發和到達時間表,並且通過電子方式提醒公眾注意。

計劃指標(參見時刻表)

服務費是指在適用的情況下由承運人和/或其授權代理人向乘客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的重簽或退票。 在乘客完成預訂之前,承運人應當告知乘客所收取的服務費之金額。

特殊條款是《運送條款》組成的一部分。 特殊條款包含當地法律法規中的適用規則,這些規則專門適用於特定國家或地區。 因此,特殊條款可能會偏離《運輸總條件》。 您應始終閱讀《運輸總條件》以及您預訂機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適用的特殊條款。

特別利益聲明是指乘客將行李交付托運時,聲明行李的價值超過了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乘客應對此支付附加費用。

特別提款權(SDR)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基於幾種基準貨幣的掛牌價格,而定期界定其價值的一種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記帳單位。

中途停留是指顯示在機票上或者根據乘客的路線在時刻表上提及的將進行經停的地點(出發地和目的地除外)。

稅項是指下文第4條中規定的由政府、機場運營人員或其他任何當局徵收的手續費、稅款和費用。

機票是指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或授權的行李托運件或托運行李登記表格,或以同等方式(包括電子)填寫的檔。 機票構成運輸合約的證據,其中包括搭機票券、乘客票券、乘客通知,並且機票內包含了本一般性航運條款。

泛航航空是指 Transavia Airlines C.V.,根據荷蘭法律成立的荷蘭法律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其法定中心和註冊辦事處位於荷蘭 (1117 EE) Schiphol, The Netherlands at the Piet Guilonardweg 15,公司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工商業局登記處登記註冊,註冊編號為 34069081。

旅遊備忘錄(或行程單及收據)是指承運人向乘客簽發的相關文件,用以確認已經簽發載有乘客名字、航班信息和乘客通知的電子機票。

未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是指除托運行李之外的所有行李。 未托運行李由乘客保管。

2.1 一般性條款

(a)除下文第2.2和2.4條另有規定外,本運輸一般性條款適用於機票上或相關的票上載有荷航(KLM)指定代碼(以下簡稱“KL”)的全部或部份航班。

(b)除運輸合約或其他任何合約性文件(通過上述合約文件將荷航(KLM)與乘客聯結在一起)中另有規定外,本條款亦適用於免費和減價運輸。

(c)在乘客預訂機票時,所有的運輸都適用於一般性航運條款和有效的承運人票價規定。

(d)根據1999年5月28日《蒙特利爾公約》和有效的歐洲法律制定一般性航運條款。

(e)可以從荷航(KLM)及其授權的代理人處獲取一般性航運條款,並且可以從荷航網站上取得該條款內容。

2.2 包機和代碼共享

(a)承運人提供的特定航班應以包機協議或代碼共享協議為準。

(b)當訂立運輸合約時,將告知乘客實際承運人的身份。 在運輸合約訂立後,如果承運人正在考慮由其他承運人(非機票上標明的承運人)執行航空運輸,則一旦確定後,應通知乘客實際承運人的身份。 無論如何,根據適用的法規,最遲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者在無需辦理登機手續時,應在登機前告知乘客相關訊息。

2.3 長時間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

在美國適用的長時間停機坪延誤應變計劃,由實際執行航班的承運人負責(實際承運人)。

2.4 法律的優先適用

適用運輸一般性條款時,其不得與強制性適用的公約、規章、法律、管制性要求或適用於公共秩序的規定相抵觸;否則,應以上述法律或規則為準。 除非經宣布無效的條文之缺失會導致無法繼續適用運輸合約,一般性航運條款的任何條文如果無效,則對其他的條文不產生影響,。

3.1 一般規定

(a)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機票構成承運人和乘客(機票上列有其姓名)之間運輸合約存在、訂立以及其內容的初步證據。

(b)承運人只向機票上列有其姓名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 承運人保留檢查乘客身份證件的權利。 乘客必須在行程期間的所有時間內,能夠向承運人提供有關其身份的證明,以及由其負責的乘客之身份證明。

(c)在符合適用的有效法律和規章的情況下(特別是涉及到旅行套餐),機票不得轉讓。 如不是其姓名列於機票上的人憑該機票求登機或退票,而承運人證實該人並非姓名列於機票上的乘客,承運人不需載運該乘客或向其退款,並不承擔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d)如果某些機票是按照特殊票價出售,則其部份或全部地不得更改和/或退票。 乘客應當承擔如下責任:在預訂機票時,應咨詢票價所適用之條款,並且在必要的時候,適當地對相關的風險進行投保。

(e)如果機票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則簽發機票的承運人將始終擁有機票的所有權。

(f)除電子機票之外,只要在乘客能夠出示符合相關航班的票、其他未使用的所有票、乘客票時,方可載運該乘客。 另外,如果機票的破損或修改是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外的人造成,則該機票無效。 對於電子機票,乘客必須提供身份證明,並且只有當他們持有的有效電子機票是以他們的名字簽發時方可登機。

(g)如果乘客的機票全部或部份遺失或破損,或未能出示機票的乘客票和任何未使用的搭程機票,經乘客要求,承運人將對上述全部或部份機票予以更換。 如果乘客提出要求時,承運人證實已簽發相關航班的有效機票時,則在進行更換時,承運人應重新簽發機票。 在承運人重新簽發機票時,除非相關的損失或損害是由於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否則承運人將向乘客收取相關的服務費。 如果乘客未提供相關航班的有效機票已獲簽發之證據,則承運人重新簽發機票時,乘客應為更換機票支付含稅票價。 如果承運人證實遺失或破損的機票在其有效期間未使用,或者在上述期間內,乘客找到機票正本並將其提交承運人,則承運人將退還上述付款,但乘客應就此支付合理的服務費。

(h)乘客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機票不會發生遺失或遭盜取。

(i)如果因票價降低或符合特定條件而使乘客獲益,則在其旅程的所有時間內,乘客必須能夠向承運人的職員或代理人提供證明其獲得特殊票價的相應文件,並需證明該文件的有效性。 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承運人將進行票價調整,調整的金額等於原始的含稅票價與乘客已支付的含稅票價之差額,否則乘客不得登機。

3.2 有效期

(a) 除非機票、一般性航運條款另有規定,或者機票中列明的票價影響到機票的有效期限,否則乘客機票的有效期間為:

  • 自簽發之日起一年,或
  • 對第一航段票券,自使用之日起一年(但使用之日限於機票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b) 如果擁有有效機票的乘客僅由於其要求預訂航班時承運人未能確認該乘客的預訂請求,導致其未能在機票的有效期限內使用該機票,則:

  • 上述機票的有效期將延至可搭乘的首個航班,或;
  • 根據下文第 14 條(退款)的規定,將向乘客退回該機票的含稅票價;
  • 或者該乘客將接受一個對應的票價調整。

(c) 乘客開始旅行後,因健康原因不能在機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在乘客出示適當的醫學證明,說明導致其無法繼續旅行的健康原因,並且在預訂機票時乘客不知上述健康原因的存在,則承運人可將機票有效期延長至該乘客能夠旅行之日,或者延長至之後的首個可搭乘航班。 上述延期只能在旅程中斷的地點開始,並且對於最初支付票價時的運輸等級,亦應有效適用。 自提交的醫生證明上顯示的日期之日起,機票有效期的延期期間不應超過三個月。 如果乘客由於上述健康問題導致其不能繼續旅行,則按照相同的方式,並符合上述列明的證明條件,經要求後承運人可能將當時陪同該乘客的直系親屬機票的有效期進行延期。

(d) 若乘客於旅途中死亡,則該名乘客的陪同人員之機票,經書面請求得予以變更,或省卻最短停留期限的要求,或延長有效期。 若乘客啟程之後,其直系親屬死亡,則該乘客機票的有效期及其隨行直系親屬的機票有效期,亦得按相同方式延期。 以上提及的任何延期均需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證明之後方可辦理。 上述延期只能在旅程中斷的地點開始,並且對應已支付的含稅票價之運輸等級而適用。 自死亡之日起任何延期都不得超過四十五 (45) 天。

3.3 旅客援引不可抗力

如果乘客持有如上文第3.1(d)條所述的機票,並且由於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未使用該機票,承運人將向乘客提供一張信用憑證,該憑證相當於一張金額為含稅票價的機票,並且不可退票和/或不可轉讓,有效期為一年。乘客可以在後續行程中在承運人的航班上使用,並且應支付相關的服務費。但前提是乘客應儘快通知承運人,並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相關的證據。

3.4 搭機票券使用順序

請注意,根據您的居住地和/或目的地,以下描述的政策可能不適用於某些乘客,並且可能適用不同的規定。 因此,乘客必須查閱其居住地荷航網站上提供的「特殊條款」,該條款是本《一般運輸條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 在購買機票的時候,根據機票詳細資訊、航班日期和航線的含稅票價,與出發地、目的地、預定中繼站相對應,並構成運輸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機票發行日期的票價僅適用於機票的完整使用,且需按航班優惠券的順序於指定旅程和指定日期使用。

(b) 除非屬不可抗力的情況,否則如果發現旅客有任何違規的使用行為(例如:旅客不使用第一航段飛機聯票、或者未按照飛機聯票簽發的順序使用),在辦理後續票券的登機手續時(從航班起飛前 30 小時開始),乘客有義務在呼叫中心、城市售票處或機場支付額外的固定費用,金額為: 歐洲境內及往返歐洲與以色列的經濟客艙為 150 歐元,歐洲境內及往返歐洲與以色列的商務艙為 300 歐元,洲際航班的經濟艙為 500 歐元,洲際航班的商務艙為 1,500 歐元(或等值的當地貨幣金額)。

(c) 如果旅客錯過航班,而能夠證明其在未用的飛機聯票所對應航班預定起飛時間之後的 24 小時內購買和使用了相同航線的新機票,則無須額外付費。

3.5 乘客要求的變更

對於乘客要求的變更,應適用與其票價相關聯的票價條款,並且乘客應支付適用的服務費。

3.6 承運人的識別

在機票上可以使用承運人指定代碼的縮寫形式來代表承運人(參見第 1 條的規定)。 承運人的地址是指承運人的任何一個註冊辦事處或其主要營業所。

4.1 票價

除另有規定外,機票的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點機場的運輸。 票價不包括機場與機場或者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 票價的計算應以預訂機票之日有效的票價為準,而該票價是以該日的預定航程和機票中顯示的路線為準。 路線或旅行日期的任何變更可能對票價產生影響。

適用票價是指承運人公佈的票價,或依據機票預訂日期、相關艙位等級、從出發地到目的地的規定航班的有效票價條件,計算而出的票價。

在乘客預訂機票的時候,應告知其機票的含稅票價、預訂手續費以及機票總票價(票價的組成部分包括稅款、預訂手續費以及承運商費用和額外費用)。

4.2 手續費、稅款和費用

由政府、其他任何當局或機場經營人徵收的所有的手續費、稅款或費用,都應由乘客承擔。 在乘客預訂機票時,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告知乘客除了含稅票價之外所需的額外費用,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分列在機票上的上述的手續費、稅款或費用。

政府、其他當局或機場經營人可能在預訂日期之後創設或增加這些手續費、稅款或費用。 這種情況下,乘客必須支付相關的款項總額。 反之,如果手續費、稅款或費用出現降低或取消,乘客可得到相關的退款。 一旦乘客已支付並獲得機票,那麼上述的手續費、稅款和費用將不會被收取或扣除。

4.3 承運人收取的預訂手續費

就機票的簽發,承運人可能向乘客收取預訂手續費。 預訂手續費基於航程的類型、票價和機票的送達方式而有不同的金額。 預訂手續費包含在含稅票價中。 承運人不退回收取的預訂手續費(如適用),除非因承運人一方的錯誤導致機票被取消。

在乘客完成預訂之前,承運人應當告知乘客將要收取的預訂手續費的總額。

如果荷航(KLM)收取預訂費用,則其可以在荷航網站上向承運人收取。

4.4 支付貨幣

除非在購買機票時或在此之前,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指定了另一種貨幣(例如,當地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否則不含稅票價、稅款、預訂手續費和服務費都應當以機票購買地所在國家的幣別進行支付。

另外,承運人可能酌情接受另一種貨幣的支付。

4.5 明顯錯誤價格/錯誤票價

錯誤的票價可能會影響預訂的價格。 根據適用法律,如果顯示錯誤或技術錯誤導致預訂價格明顯錯誤或荒謬,承運商可以取消任何預訂。

5.1 一般性條款

只有當承運人的自動化預訂系統中記錄了預訂訊息時,該預訂才得以確認。經旅客要求,承運人將提供預訂確認訊息。

5.2 預訂要求

某些票價存在約束條件,即修改或取消預訂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或排除。如果在承運人或其授權代表指示的具體購票時限前,旅客未支付所有的應付總額,則承運人有權不經通知取消該預訂,並將該座位安排給其他旅客,並且對於未付款的旅客,承運人不承擔進一步的任何義務。

5.3 聯絡方式

旅客必須在預訂或最遲在發出機票前,向承運人提供聯絡人手提號碼或電郵地址。透過授權代表預訂時,旅客接受此資訊將由授權代表傳達給承運人。旅客已知悉,若此資訊未能傳達給承運人,則在航班出現異常情況時可能無法享有知情權。

5.4 座位安排

承運人應盡合理的努力來符合旅客的座位安排需求,但是即使預訂的座位得到確認,承運人不能保證將該座位安排給相關的旅客。承運人保留在任何時候(包括登機後)出於操作、安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變更座位安排的權利。

5.5 機上服務

承運人應盡合理努力滿足旅客的機上服務需求,特別是飲料、特别餐點、電影及座位等。如果承運人出於操作、安全或超出承運人控制的原因等必要事項不能向旅客提供上述服務,預訂服務雖已確認,承運人仍然對此不須承擔責任。

5.6 飛機類型

在旅客預訂機票的時候(或之後)向其說明的飛機類型,其目的僅向旅客提供相關訊息。如發生與安全、超出承運人控制範圍的原因或操作限制相關的必要事項,導致承運人更改飛機類型,而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荷航皆遵循荷航隱私權聲明收集和處理乘客的所有個人資訊.

7.1無人陪伴兒童、行動不便乘客和患有疾病乘客或任何其他需要特殊協助的人的運輸可能受到特殊條件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只能在航空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承運。 當涉及具體醫療條件,航空公司保留要求提供醫學證明的權利。 如有孕婦,可能需要事先與航空公司做好安排才能承運。 航空公司及其授權代理商可應要求提供此處7.1條提及的有關運輸乘客的特殊條件,這些條件也可從KLM網站獲得。

當乘客訂位時應通知航空公司是否有任何行動不便乘客或需要特殊協助。 如果在訂位之後或根據適用法規,在離出發時間不到48小時內提出特別協助請求,航空公司將必須考慮到時間限制和協助的具體性質,僅能儘量根據適用規定滿足請求。 如果乘客在報到或登機時根據本條款要求特殊協助,但時間來不及,航空公司有權根據第9(o)條規定拒絕乘客的請求。

7.2如果乘客需要特殊膳食,必須在訂位(和/或更改訂位)時或在航空公司公佈的有關時限內查詢是否能夠提供。 否則,航空公司不能保證相關航班會提供所述特殊膳食。

7.3如果乘客身患疾病或在加壓艙中飛行時可能出現特定醫療狀況,建議乘客在搭機前,特別是進行長途飛行前,應諮詢醫生,並採取所有必要預防措施來防止飛行過程中不會出現問題。

7.4如果乘客未能通知航空公司其精神或身體狀況,或處於第7.1條所述的無能力狀態,從而導致航空公司將飛機飛到一個非預定目的地,那麼航空公司有權向該乘客要求關於轉機費用以及其它有關乘客費用的合理補償,除非乘客一方遇到不可抗力因素。

8.1 報到截止時間(CID)因機場而異。 乘客必須嚴格遵守報到截止時間規定,以保證旅程順利和避免訂位被取消。 如果乘客是第一次乘坐航空公司的航班,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商應向乘客提供關於報到截止時間的所有必要資訊。 如果乘客的旅程還包括後續航班,乘客有責任檢查自己是否瞭解與這些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有關的一切資訊。

8.2乘客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到達機場,以便能夠完成所有必要旅行手續;在任何情況下他們必須遵守報到截止時間規定。 如果乘客沒有這樣做,或者乘客沒有在報到時提供和旅行所需的一切必要文件,則航空公司可以取消乘客的訂位和預留座位,且對該乘客無須承擔任何其它義務和責任。

8.3乘客必須在報到後指定的登機時間前抵達登機口。如果乘客沒有在指定的登機時間抵達登機口,航空公司有權取消該乘客的訂位和保留的座位,且對該乘客無須承擔任何其它義務和責任。

8.4航空公司對未能遵守本條規定的乘客不承擔任何義務(包括,但不僅限於承載或退款的義務)或責任。

9.1 即時拒絕

如果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已發生或可能發生時,航空公司可拒絕承運乘客及其行李:

(a) 航空公司基於合理的自由裁量權認定,為了遵守任何起飛、過境或到達國家或州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該行動是必要的。

(b) 乘客的表達或行為導致:(i) 對安全的顧慮;和/或 (ii) 航空公司、航班工作人員和/或地勤人員、飛機/資產和/或財產、服務(包括航空公司的任何忠誠計劃)或乘客直接或間接遭受任何損害。 這種表達或行為包括對地面工作人員或航班工作人員使用威脅性、辱駡性或侮辱性語言,威脅或已經威脅到一個或多個人員、貨物或飛機本身的安全、健康和/或衛生(包括用謊稱炸彈威脅)。

(c) 乘客身體或精神狀態,包括因飲酒、濫用毒品或服用藥物引起的任何狀況可能對自己、其他乘客、航班工作人員或財產造成不適、危險或風險。

(d) 乘客確實或看起來像非法藏有毒品。

(e) 乘客在上一次飛行期間,在航班或轉機前違反了安全、命令和/或紀律,而且航空公司有理由認為此類行為可能再次發生。

(f) 移民和/或海關當局和/或任何其他政府當局(口頭或書面)通知航空公司,不允許該乘客旅行,而且/或者航空公司已經(口頭或書面)通知乘客,於特定期間或永久拒絕該乘客乘坐其航班。 這包括航空公司從上述當局收到關於該乘客的不良旅行行為通知的情形,例如乘客涉嫌(意圖)走私毒品,以及當局已書面通知該乘客,航空公司將拒絕該乘客乘坐其航班。

(g) 乘客拒絕接受下文第 10.1.3 條和第 18.6 條所述的安保檢查,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

(h) 乘客無法證明他們是機票上「乘客姓名」框中指定的人。

(i) 乘客(或機票付款人)尚未支付包含適用稅金和/或適用預訂費和/或稅金的機票款。

(j) 乘客顯然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可能企圖或試圖非法進入過境國家,或沒有有效的入境證件,或在飛行期間已經銷毀了旅行文件,或拒絕允許航空公司複印文件和保存複印本,或旅行證件已過期,或證件根據現行規定是不完整的,或顯然有欺詐或其他可疑行為(例如: 身份盜用、偽造或仿造文件)。

(k) 乘客出示的機票:

  • 明顯無效,或
  • 從非該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的某機構非法獲得或購買的機票,或
  • 已被申報為被盜或丟失文件,或
  • 被仿造或顯然存在假冒、欺詐或其他疑點,或
  • 飛行聯票已被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商以外的人損壞或修改。

(l) 乘客拒絕支付根據上述第 3.4 條規定的條件下應付的額外固定費用。

(m) 乘客拒絕支付根據下文第 10 條規定的條件下應付的附加費用。

(n) 如果不當使用機票,且能證明乘客未有真正打算旅行,荷航保留拒絕任何退款之權利。 此規定尤其適用於只用於使用機場設施,例如貴賓室或安全區域,而並無實際意圖展開旅程的情況之機票。

(o) 在報到或登機時,乘客提出在訂票時沒有提出的,或沒有根據適用規定提出的特殊協助請求,或沒有根據第 7.1 條的規定至少在宣佈起飛時間前 48 小時提出特殊協助請求,而且航空公司無法合理提供該協助。

(p) 乘客未能遵守有關保安、安全和/或健康的指示和規定。

(q) 購買折扣機票或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的機票價格的乘客無法提供獲取特定價格的有關證明文件,並拒絕支付第 3.1 (i) 條規定的票價調整金額。

在第 9.1 條 (h)、(j)、(k)、(l)、(m) 和 (n) 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有權取消乘客的機票。 在第 9.1 條 (f)、(i) 和 (k) 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有權拒絕為第 14.4 (f) 條所定義的機票退款,而航空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9.2. 限制或拒絕乘客乘搭荷航航班之決定

如乘客在乘搭荷蘭皇家航空航班前及/或期間,包括在之前乘搭的荷航航班,已有(嚴重)違反安全、良好秩序及/或紀律之記錄,荷航有權自行決定:

(a) 在三年內對荷航航班上的乘客及其行李增加附加條件;或

(b) 在原則上五年內拒絕該乘客及其機上行李乘搭荷航航班。

9.3 加重情節

關於第 9.2 (b) 條,如果出現加重情節(例如屢次行為不端),荷航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拒絕該乘客及其行李五年以上。 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荷航可以決定永久拒絕該乘客及其行李。

9.4 拒絕登上泛航航空航班和荷航航班的決定

如果乘客在泛航航空航班起飛前或泛航航空航班飛行期間(嚴重)危及安全、良好秩序和/或紀律,因此泛航航空可以自行決定在原則上五年內(或者在加重情節的情況下,更長時間或永久)拒絕該乘客及其行李登機,荷航亦可決定拒絕該乘客及其行李登上在同一期間的荷航航班。

9.5. 在上述第 9.2 條、第 9.3 條和第 9.4 條的情況下,荷航有權取消該乘客的機票,並有權根據第 14.4 (f )條的規定拒絕為該乘客的機票退款。 在上述情況下,荷航不作任何承諾,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10.1 一般性條款

10.1.1 旅客責任

(a) 旅客聲明他們完全知悉其所有行李的內容。

(b) 旅客承諾從打包行李那一刻起,不會讓行李無人看管,也不會接受其他旅客或任何其他人的物品。

(c) 旅客承諾不會攜帶由第三方託付給他們的行李出行。

(d) 建議旅客不要在行李中放置易腐爛或易碎的物品。然而,如果旅客確實將此類物品放入行李中,他們必須確保這些物品得到妥善及穩固的包裝,並放在合適的容器內保護,以防止對其他物品、其他旅客的行李或承運人的飛機造成任何損壞。

10.1.2 違禁物品

旅客不得在其行李中攜帶任何由任何出發國、到達國、過境國或飛機飛越國家的適用規例及現行法律所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尤其包括:

(a) 可能危及飛機、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例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品規例以及承運人規例(可向承運人索取更多資料)中所指明的物品;這些物品尤其包括但不限於:石棉、爆炸物、加壓氣體、氧化物質、放射性或磁性物質、易燃物質、有毒或腐蝕性物質、物品、液體或其他在空運時可能對健康、安全或財產構成重大風險的物質。

(b) 基於重量、尺寸、難聞氣味、形狀、易碎或易腐爛的特性,承運人合理認為不適合運輸的物品,尤其是考慮到所使用的飛機類型。有關這些物品的資訊,將應旅客要求提供;

(c) 槍械及彈藥(狩獵或運動用途的除外),此類物品如要作為貨物或託運行李承運,必須卸除子彈、妥善包裝並啟動保險裝置。彈藥的運輸須遵守上文 (a) 段所述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例;

(d) 動物源產品。這包括狩獵所得的動物(或其部分)。 (e) 切割武器、刺穿武器及可能用作攻擊或防衛武器的氣霧劑、古董武器、複製武器、劍、刀及其他此類武器。此類武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客艙內運輸。然而,經承運人接納後,它們可以作為貨物或託運行李運輸。

(f) 活體動物,除非第 10.4 條的規定另有安排。

此外,有關不得作為非託運行李攜帶的違禁物品的更多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液體及凝膠的運輸,以及尖銳 / 有刃武器及尖銳物品、鈍器及打火機,可向承運人及荷航網站查詢。

10.1.3 搜查權

基於安全 / 保安理由及 / 或應當局要求,旅客可能須接受對其本人及 / 或其行李的搜查或任何類型的掃描(使用 X 光或其他技術)。如果未能找到旅客,其行李可能在他們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掃描、打開及人手檢查,尤其是為了檢查是否包含上文第 10.1.2 條所述的物品。如果旅客拒絕遵從此類要求,承運人可拒絕該旅客及其行李運輸。若該等掃描對行李及其內容物造成損壞或引致損害,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除非該損害是由承運人的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則作別論。

10.1.4 拒絕運輸行李的權利

(a) 基於安全及 / 或保安理由,如果旅客的行李包含上文第 10.1.2 條所列的任何物品,或者旅客未能遵守第 10.1.1 (a)、(b) 及 (c) 條的責任,承運人可拒絕運輸或繼續運輸該旅客的行李。承運人無責任保管被拒絕運輸的行李及 / 或物品。

(b) 尤其基於安全、保安、衛生及 / 或營運理由,承運人可拒絕運輸任何因其尺寸、形狀、重量、內容、構造或性質而不適合航空運輸的物品,或者如果在旅程中發現此類物品,可拒絕繼續運輸。承運人無責任保管被拒絕運輸的行李及 / 或物品。

(c) 如果旅客拒絕支付第 10.2.2 (b) 條所定義的額外費用,承運人可拒絕運輸該行李。承運人無責任保管被拒絕運輸的行李或物品。

(d) 承運人將不同意運輸沒有攜帶適用規例(如第 10.4 條所定義)所規定文件的動物。

(e) 對於旅客未按第 10.2.1 (a) 條所定義的條件,在辦理登機時限前交給承運人的託運行李,承運人可拒絕將其放在貨艙內運輸。

10.2 託運行李

10.2.1 一般性條款

(a) 旅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時限前,於承運人的登機櫃台或自助行李託運點交出行李以辦理報到手續。

(b) 一旦旅客在上述條件下於辦理報到手續時交出行李,承運人即應保管該行李,並就每一件託運行李向旅客發出行李牌。

(c) 旅客必須在其行李上貼上姓名標籤。

(d) 承運人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安排託運行李與旅客乘搭同一飛機。基於營運或安全 / 保安理由等原因,託運行李可能被安排乘搭另一航班。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會將行李交付給旅客,除非適用規例要求旅客必須在場進行海關檢查。

(e) 託運行李必須能夠承受正常搬運並保護其內容物。

(f) 建議旅客不要在行李中放置貨幣、珠寶、藝術品、貴金屬、銀器、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光學或攝影設備、電腦、電子及 / 或電訊設備或裝置、樂器、護照及身份證明文件、鑰匙、商業文件、手稿或契據(無論是個別物品還是可替代物品)等。就此而言,須明確規定,若託運行李發生毀滅、遺失或損壞,承運人僅在公約及本運送條款第 19 條所界定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g) 除適用規例另有規定外,建議旅客切勿將任何藥物放在託運行李中。

(h) 為了領取託運行李,如果旅客決定中斷行程而不使用所有航段機票,他們可能須支付 400 歐元的定額費用。

10.2.2 行李限額

(a) 根據票價條件(如適用),行李限額對應於每位旅客在貨艙內運輸的行李數量(以件數及 / 或重量及 / 或尺寸為限),該限額是根據目的地及所付票價而確定,並會在機票上註明。

(b) 旅客可以攜帶超出行李限額的託運行李出行,但須支付附加費。有關此額外費用的條件,可向承運人、其授權代理商及荷航網站查詢。

(c) 在任何情況下,託運行李均不得超過每位旅客的最高件數。有關此最高件數的資訊,可向承運人、其授權代理商及荷航網站查詢。

(d) 旅客可向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商以及荷航網站獲取有關適用的行李限額(如有)的所有相關資訊。

10.2.3 特別利益申報

(a) 對於所有價值超過公約所界定在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情況下的責任限額的託運行李,旅客可以在行程前購買保險,或者在將行李交給承運人時,作出以某個金額為限的特別利益申報。在這種情況下,旅客必須支付應要求而告知的額外費用。賠償將按照第 19 條的規定支付。

(b) 承運人保留核實所申報價值是否與行李及其內容物價值相符的權利。

(c) 所有特別申報價值必須由旅客在辦理登機時限前向承運人作出。如果旅客未能遵守上述時限,承運人可拒絕任何特別利益申報。承運人亦有權設定申報金額的上限。承運人亦保留在發生損壞時,證明所申報金額高於旅客在交付時的真實利益的權利。

(d) 有關上述第 10.2.3 條所述的特別利益申報及附加費的所有相關資訊,可向承運人查詢。

10.2.4 行李的領取及交付

(a) 在遵守第 10.2.1 (d) 條規定的前提下,旅客有責任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可取回託運行李後立即領取。如果旅客在行李可供領取後三個月內仍未領取行李,承運人可處置該行李,而無須以任何方式對旅客承擔責任。

(b) 只有行李牌的持有人方獲授權領取託運行李。

(c) 如果領取行李的人無法出示行李牌,承運人僅會在該人士以令人滿意的方式證明其對行李的權利後,方將行李交給該人士。

(d) 行李牌持有人在沒有投訴的情況下接收行李,即為該行李已按照運輸合約以良好狀況交付的表面證據(旅客可提出反證)。

(e) 對於行程提前中斷時託運行李的領取,適用第 10.2.1 (h) 條的規定。

10.3 未託運行李

(a) 所有機票均允許在客艙內運輸一定數量的非託運行李,並以件數及 / 或重量及 / 或尺寸為限。如果此資訊未有向旅客指明,則會接受一件非託運行李,而非託運行李必須能夠放置在座位下方、旅客前方或為此目的而設的儲物櫃內。若然因旅客未能遵守上述條件而導致承運人須將行李轉為託運行李放入貨艙,則在適用的情況下,旅客可能須按照第 10.2.2 (b) 條的規定支付額外費用。 旅客希望帶入客艙的某些行李,可能基於安全及 / 或保安及 / 或營運或飛機配置理由,在航班起飛前任何時間被拒絕帶入客艙,並且必須作為託運行李運輸。

(b) 旅客不希望放在貨艙運輸的行李 / 物品(例如易碎的樂器或其他物品),且不符合上文第 10.3 (a) 條的規定(超出尺寸及 / 或重量),只有在旅客於辦理登機手續前已正式通知承運人並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方可獲准在客艙內運輸。在這種情況下,運輸該行李可能須按照承運人的票價條件收費,有關條件可向承運人查詢。

(c) 旅客對其帶入客艙的個人物品及非託運行李負責。如果個人物品及非託運行李發生毀滅、被盜、遺失或損壞,只有在證明承運人或其職員或代理商有過失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能須承擔責任,而該責任則限於本運送條款第 19 條所定義的金額。

10.4 動物

10.4.1 一般性條款

(a) 只有貓和狗才獲允許作為寵物在客艙或貨艙內運輸。

(b) 旅客攜帶動物同行須事先獲得承運人的明確接納。

(c) 每個航班及每位旅客可攜帶的動物數量有限。

(d) 根據現行規例,禁止運輸某些類別的動物。有關這些類別的資訊,可應要求向承運人及其授權代理商以及荷航網站查詢。

(e) 旅客必須能夠提供出發國、到達國或過境國當局就其動物所要求的所有有效文件,尤其包括護照、健康及疫苗接種證明書以及入境或過境許可證。承運人將不同意運輸沒有所需文件的動物。

(f) 根據目的地的不同,動物運輸可能須符合特定條件,尤其是年齡、體重、健康檢查,旅客可向承運人查詢這些條件。

(g) 動物及其容器不計入行李限額內;旅客必須支付額外費用,有關條件可向承運人查詢。

(h) 陪同行動不便旅客的導盲犬、服務犬及其籠子(如適用),將按照承運人的規例(可應要求提供)免費運輸,並且不計入適用的行李限額內。

(i) 如果發生欺詐行為,或所需文件缺失或無效,或者如果擬用於運載動物的容器不符合第 10.4.3 條的規定,則對於因這些失當行為而導致的動物受傷、遺失、延誤、生病或死亡(以及動物被任何國家、州或領地拒絕入境或過境的情況),承運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這完全是由承運人的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則作別論。未能遵守適用規例而攜帶動物同行的旅客,必須償還因此情況而產生的罰款、損失、賠償以及承運人招致的所有費用及損害。

承運人隨時有權酌情訂定其認為適當的額外條件。

(j) 旅客可向承運人及其授權代理商以及荷航網站獲取有關動物運輸的所有相關資訊,尤其是上文第 10.4.1 (g) 條所述的額外費用。

10.4.2 在客艙內運輸的貓和狗

(a) 寵物及其籠,若超過承運人所訂定的重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客艙內被接納。有關最高重量的資訊,可應要求向承運人及其授權代理商以及荷航網站查詢。

(b) 寵物必須放置在為此目的而設計的容器內,該容器須保持關閉並完全容納動物,而且動物在容器內能夠站立、轉身以及輕鬆自由地呼吸。

(c) 旅客承諾在整個航班飛行期間,不會將寵物(即使是部分地)從其容器中取出。

10.4.3 在貨艙內運輸的貓和狗

寵物必須放置在經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認可的硬質塑料或玻璃纖維運送籠內。

11.1 列在時刻表指示器中的航班和時刻表是完全沒有約束力,因此沒有合約效力。 承運人僅為了將其提供的航班情況通知乘客而使用這些訊息。 上述時刻表指示器並非不可更改,而是在公布後有可能發生變更。

11.2 另一方面,印製在機票上的航班時刻表(由於超出承運人控制範圍的原因,時刻表亦可變更)構成運輸合約的組成部份。

11.3 當時刻表指示器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將通過乘客預訂時所提供的聯絡方式通知該乘客。 乘客有義務向承運人提供聯絡方式,從而在機票上顯示的計劃航班發生變更時,承運人能夠聯絡到乘客。 當時間表顯示器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如果乘客決定取消行程,則乘客可以根據第14條的規定申請退款。

12.1 承運人將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免運送乘客及其行李時發生延誤。 為避免發生航班取消或延誤,承運人可安排替代承運人和/或飛機和/或其他運輸方式,代表其執行航班運輸。

12.2 一旦發生航班取消或延誤,承運人將履行所有適用法規的條款。 發生航班延誤和取消時,有關乘客權利的相關訊息可以從承運人、其授權代理人和 KLM 網站獲取。

13.1 當乘客持有效機票,而且根據要求的時間表和條件已抵達並辦理登機手續進行登機時,但是由於航班超售或其他原因導致承運人不能向該乘客提供座位,承運人在這情況下拒絕該乘客登機,則承運人應按照適用的相關法規之規定向該名乘客進行補償。

13.2 如果安排乘客乘坐的艙位等級低於其購買機票的等級,則承運人將根據適用的相關法規之列明條款向乘客退還票價的差額。 當發生拒絕登機和降低等級的情況時,有關乘客有權可以從承運人、其授權代理人和 KLM 網站獲取相關訊息。

14.1 應根據第 14 條定義的條件,以及票價條款和適用所有相關法規的個別情況進行全部或部分機票退款。 如果您取消航班或根據第 9.1 (f) (i) 或 (k) 條、第 9.2 條、第 9.3 條或第 9.4 條被拒絕並持有費用不可退還的機票,您可以申請退還未使用的機場稅。 如果您擁有不可退款的機票,營運公司將無法退回徵收的國際附加費。 不論票務條件如何,預訂費、服務費和付款附加費均不予退還。 對於乘客援引不可抗力的規定,請見第 3.3 條。

14.2 根據票價條款所進行的退款,其退款乃按含稅票價計算。

14.3 機票退款的請求必須向機票的簽發者(如適用,即航空公司或授權代理人)提出。

14.4 航空公司在下述情況下拒絕退款:

(a)在任何機票的有效期間屆滿之後提出的退款請求。

(b)乘客擁有該機票,並遵重法律或管制性離開該國家;除非上述乘客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得到授權停留在該國,否則將會通過其他承運人或其他任何運輸方式離開。

(c)如果目的地、協議經停地點或經停地的當局不允許機票持有人進入,並且由於上述原因該乘客被送返登機地點或其他任何地點。

(d)機票是遭盜取、仿冒和偽造的。

(e)未遵守第8條所列條款的乘客。

(f) 航空公司根據第 9.1 (f)、(i) 或 (k) 條、第 9.2 條、第 9.3 條或第 9.4 條的規定拒絕乘客登機。

14.5 退款需遵守購買機票時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規和/或進行退款時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規。

15.1 在飛機上,乘客的行為不得造成他人不便,或對他人財產或飛機構成威脅或危險。 乘客不得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並須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和建議,以確保飛機的安全、航班的順利運行和乘客的舒適。

15.2 出於安全的考慮,可能禁止或限制乘客在飛機上使用電子設備,如手提電話、手提電腦、手提式記錄儀、手提式收音機、電子遊戲或傳輸設備,以及無線電控制的遊戲和對講機,但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除外。

15.3 在飛機上嚴格禁止吸煙(包括傳統香煙、電子式或其他人造方式的吸煙)。

15.4 承運人可限制或禁止在飛機上飲酒。 在飛機上禁止飲用乘客攜帶登機的任何酒精飲品,或於機上購買的免稅產品。

15.5 嚴禁以任何方式及形式錄製、攝影或廣播任何能識別機組人員或機上乘客身份的圖像、聲音或元素,除非已獲得有關人士的事先明確同意則作別論。

15.6 如果乘客未能遵守本條款,承運人可以根據法律和管制性條款,採取所有合理、適當的必要措施,以避免上述行為的繼續發生。 為此目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地點採取限制措施、要求該乘客下機或拒絕繼續搭載乘客,以及繼續運送該乘客的附加條件,或向當局告發該乘客。

15.7 如果乘客在飛機上未能遵守本條規定(和第 9 條中關於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的條款)或犯下刑事行為或應受譴責的行為,則承運人保留對該乘客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並請求損害賠償金。

15.8 如果因乘客的行為,導致承運人改變飛機航向並飛至預定地點以外的地點,則乘客必須為航向改變向承運人支付合理的成本費用。

16.1 如果承運人在運輸合約的範圍內並且基於相關法律同意提供輔助服務(空運除外),或者承運人為運輸或其他服務(如預訂酒店或租賃車輛)簽發機票或憑證(voucher),則承運人僅是作為代理人,以第三方的名義,並代表其提供上述服務(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而針對上述服務中,承運人並非乘客的交易方。 適用於上述第三方活動的運輸或銷售條款。

16.2 上述運輸的指定者代碼是指承運人,承運人向乘客提供陸運或海運服務(火車/汽車/船等),承運人僅以代理人的名義,並代表第三方提供上述服務。 上述的陸運和海運可能適用於不同的責任體系。 如果乘客提出要求,則可以從提供陸運或海運的一方獲取相關的運輸條款和責任體系。 在火車、公路或海路運輸的過程中,承運人對乘客及其行李所發生的損害都不承擔責任。

17.1 如單段機票或是聯運機票,由數個連續承運人進行空運,則在決定適用的運輸公約時,應視其為一個空運操作。

17.2 當承運人開發機票,或是簽發機票或是聯運機票的第一承運人,在運輸路段中,承運人不須承擔其他承運人的責任,但符合下文第3條中所規定事項的除外。

17.3 如果托運的行李發生毀壞、遺失、延誤或損害,乘客或其受益人可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該承運人是指在發生行李毀壞、遺失、延誤或損害時正在執行運輸的承運人。 乘客也可以向第一承運人或最後承運人提出索賠。

18.1 一般規定 (a)乘客有責任準備旅行中必須的一切特定文件、簽證和許可證,以上所述適用對象包括乘客的未成年子女,和/或乘客負責照顧的隨行人,和/或隨行的動物。乘客必須遵守離境國、入境國和過境國相關法律(法律、規章、決定、要求和條文)的所有條款,以及承運人與此相關的規則和指令。 (b)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b)如果乘客未能遵守第18.1(a)中所規定的相關義務,由此導致的後果,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8.2 旅行文件 (a)乘客在入境國、出境國和過境國,須根據上述國家適用的法規(法律、規章、決定、要求和條文)之要求,出示相符的入境、出境和過境文件,以及健康狀況文件和其他文件。 乘客應向承運人提交上述文件,和/或允許承運人複製該文件,或者如有要求,允許承運人記錄文件內的資料。 (b)如乘客未能遵守相關法律和規章,或者承運人懷疑出示文件的有效性,或者乘客不允許承運人複印和保存任何文件的副本,或者不允許承運人以任何方式保存相關文件內的資料,則根據第9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c)如果乘客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而遭受的損失和費用,承運人不須承擔責任。

18.3 拒絕入境 如果乘客被拒絕入境,乘客必須償付當地主管部門對承運商徵收的所有費用或罰金,以及如果承運商由於政府命令必須將乘客運送回其始發地或其它地方,則該乘客還必須支付包括運輸稅在內的票價。 承運商將不予退還為前往被拒絕入境的目的地而購買的機票價格。 出於安全和良好秩序的考量,機長和/或押送人員可在飛往其始發地或其它地方的飛行期間保管乘客的任何相關旅行文件。

18.4 針對罰金、扣留費用等支出,乘客對此所應承擔的責任 無論乘客有意或無意,只要其違反了相關國家的有效法律、或者未能出示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者出示的文件無效,並由此導致承運人必須支付罰金、或產生任何種類的費用,那麽在承運人首次提出要求後,乘客即必須補償承運人支付的款項總額,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支出。 出於此目的,乘客已經支付給承運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項或者該乘客在承運人手中的任何資金,承運人均可用於支付上述支出。

18.5 海關檢查 (a)檢查乘客行李(延誤的、托運的或未托運的)時,經海關人員或其他任何政府當局的要求,乘客可能需要到達現場。 如果乘客未遵守本條規定,則由此導致的損害或遺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b)如因乘客個人的行為、無意行為或疏忽(包括但不限於其未遵守本條的規定,或者使承運人未能檢查該乘客的行李),導致承運人遭受損害,乘客應當向承運人進行賠償。

18.6 安全檢查 (a)經政府機構或機場當局的要求,以及承運人的相關要求,乘客應接受安全檢查。 如果拒絕配合,乘客將被拒絕登機,如第 9 條所述。 (b)如承運人根據適用的法律、規章和/或要求,有合理原因拒絕搭載乘客,則承運人對乘客不承擔責任 。

19.1 一般性條款

承運人所承擔的責任,應根據訂約承運人的一般性運輸條件予以確定,但是另有規定並已提請乘客注意的條款除外。 如果荷航(KLM)是訂約承運人,則將適用以下條款:

19.1.1 針對一般性運送條款項下所提供的運輸服務,其相關的責任規則應適用下述法規的規定:1999 年 5 月 28 日的《蒙特利爾公約》、歐洲議會 889/2002 號條例(歐洲共同體),以及 2002 年 5 月 13 日理事會修訂的「1997 年 10 月 9 日理事會條例第 2027/97 號文件,在運輸乘客及其行李,因意外事故導致的空運責任」。

19.1.2 如果下述條款與一般性運送條款不發生衝突,並且符合公約的規定,則將適用如下條款:

(a)承運人的責任只限於相關航班的票或機票上顯示有指定代碼的空運期間所發生的損害。 如果承運人簽發機票的相關運輸服務是由另一位承運人提供,或者該承運人代表另一位承運人檢查行李,則該承運人是僅作為代理人,以其名義並代表其行事。 在第17.3條中規定了相繼運輸的相關責任條款。

(b)承運人的責任不得超過被證實的直接損害之總額,並且承運人無論如何都不應當對間接損害或任何形式的非補償性損害承擔責任。

(c)如承運人已遵守法律或法規(法律、規章、決定、要求和條文)的所有條款規定或因乘客未能遵守上述所有條款的規定造成的損毀,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d)運輸合約(包括運輸一般性條款,以及責任排除條款或其中包含的限制條件)應當適用於承運人的授權代理人、承運人的代碼共享合作夥伴,及其職員、代理人、代表人員、隨員,和承運人所使用飛機的所有授權人,還包括上述所有授權的工作人員、雇員和代表人員以及代理人。 對上述人員的補償總額不得超過承運人的責任總額。

(e)如果承運人證明,所造成的損害是由於索賠人、行使授權人或者取得授權人的過失、其他違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那麽以上所述的過失、違法行為或疏忽而導致的損害,承運人在此範圍內免除全部或部份的責任。 本條適用於本運輸條款(明確的目的,包括19.2.1條)中的所有責任條款。

(f)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條的任何內容,都未對根據公約和適用的強制性法律可適用的任何括免除或限制下述人員責任的條款構成棄權:承運人、承運人所使用飛機的所有授權人、上述各方的工作人員、職員、代理人或代表人員。

19.2 適用於國際和國內航班的條款規定

19.2.1 人身傷害

(a)在符合第19.2.1條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由於在飛機上,或者登機、下機的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導致乘客死亡或發生人身傷害,則承運人對於上述損害應承擔責任。

(b)在下列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損害,承運人都不承擔責任:

如果乘客因個人的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使其處於任何的危險(或風險)處境,或因上述情況導致該乘客發生傷害,例如疾病、傷害、殘疾或死亡、或加重疾病、傷害或殘疾的,承運人對此都不承擔責任。

(c)根據第19.2.1條(a)的規定,如果每位乘客遭受的損害不超過 151,880 特別提款權,則承運人不應排除或限制其責任。 但是,承運人有權引用第 19.1.2(e)條的規定。 如果承運人證明存在下述事項,則根據第 19.2.1(a)條的規定,在每位乘客遭受的損害中超過 151,880 特別提款權的範圍內,承運人不承擔相關的責任:

(1)並非由於承運人或其隨員或代理人的過失、其他任何違法行為或疏忽造成上述損害;或

(2)由於索賠人、正在行使其權利的乘客、取得權利的乘客或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不作為造成的。

(d)承運人對所有的第三方保留所有的追索權和取代權。

(e)根據公約第28條的定義,以及歐洲議會889/2002號條例(歐洲共同體)第5條、2002年5月13日理事會修訂的1997年10月19日理事會條例第2027/9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因航空事故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相關人員將得到一筆預付款,從而能夠滿足他們的直接需要,該筆預付款應當與遭受的重大損害程度成比例。 對於發生死亡的每名乘客,上述預付款不得少於16,000特別提款權(或等值歐元)。 根據適用的法律,上述預付款應當在確認受益人後的15天內支付。

根據2002年5月13日 889/2002號條例(歐洲共同體)第5條、 1999年5月28日《蒙特利爾公約》第28條的規定,上述預付款或任何的早期付款,都不會構成對相關責任的任何承認,並且,上述金額可以相抵承運人在之後到期應付的任何金額的款項。

除非獲得上述預付款的人員不是有權得到補償的人,或者由於索賠人、獲得權利之人的過失、其他違法行為或疏忽造成損害,否則上述預付款不應退還。

19.2.2 延誤造成的損害

(a)由於空運延誤導致乘客發生的任何損害,承運人對此向每位乘客承擔的責任限額為 6,303 特別提取權。

(b)由於空運延誤導致行李發生的任何損害,承運人對此向每位乘客承擔的責任限額為 1,519 特別提款權。 針對此項限額規定,第19.2.3(c)應適用。

(c)不管本條第(a)和(b)款的規定如何,如果承運人證明,承運人本人及其隨員、代理人採取了合理要求範圍內的所有措施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就上述人員來說,其不可能採取上述措施,則承運人對於延誤造成的所有損害都不承擔責任。

19.2.3 行李的損害

(a)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17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害承擔責任,但僅限於發生在飛機上,或者處於承運人保管期間內所發生的遺失或損害。

(b)承運人責任的排除條款:

  • 如果發生的損害起因是行李自身的性質或者內在缺陷、質量、瑕疵,則承運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如果行李或行李中的物品對其他人或托運人造成損害,則該乘客應向承運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 除了下文第(c)款中所規定的事項之外,對於未充分包裝的易碎、易腐壞或貴重的物品所發生的任何損害和/或損失,承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c)可補償性損害的金額

  • 當行李發生毀壞、遺失或損害時,承運人的責任限額為:每名乘客 1,519 特別提款權。 根據第10.2.3(a)條的規定,如果乘客申報了更高的行李價值,則承運人的責任應限於所申報的價值,除非承運人能夠提供證明,在交付的時候上述申報價值比乘客的真正權益要高。
  • 對於允許隨機攜帶的非托運行李,只有在證實承運人及其隨員、代理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運人才承擔責任。

20.1 行李索賠的通知 (a)除非乘客提出不同的證據,否則一旦托運行李被領取及沒有投訴狀況下,即構成初步的證據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的情況下及符合本運輸合約下被領取。 一旦航班抵達,乘客應立即向承運人聲明遺失的所有行李。 在航班抵達之後做出的所有聲明,承運人都將不予考慮。同樣就行李中丟失的任何物品,亦應儘快向承運人提出聲明。 所有的逾期聲明都將不予考慮。 (b)當發生損害時,有權提取托運行李的人必須在發現損害後立即向承運人提出投訴,或最遲在收到該托運行李後的7天內提出。 當發生延誤時,自乘客處置其行李之日起,其必須最遲在21天內提出相關的投訴。 每個投訴都必須在上述的時間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並發送。 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提出投訴,則不得對承運人提起任何訴訟,除非承運人一方存在欺詐的情形。

20.2 乘客的責任行為 自飛機到達目的地之日、或者應當到達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的期間內,如果乘客未提起訴訟,則對於損害的所有索賠和權利都將被終止。 應當由管轄相關案件的訴訟地法律決定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

20.3 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和提起訴訟。 第20條中提到的所有索賠或訴訟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